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TDM-113-交簡附民-133-20241224-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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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廖敏廷 告訴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被 告 楊育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81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廖敏廷撤回告訴,而由 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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