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M-113-交簡附民-348-2024121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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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洪丁偵華 訴訟代理人 羅峰宏 被 告 李思毅 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雄 上列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丁偵華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李思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