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TDM-113-交簡附民-395-2024121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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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廖玉燕 廖玉凌 被 告 陳昱誌 棲木十年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昱誌 上列被告陳昱誌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4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昱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棲木十年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陳昱誌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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