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TDM-113-交簡附民-628-20250204-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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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8號 原   告 施宇隆 住金門縣○○鎮○○○0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巷00號   被   告 許竣傑 住○○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51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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