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CTDM-113-交簡附民-677-20250220-1

字號

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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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7號 原   告 周菀楹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居高雄市○○區○○○村0巷000號       謝宗翰 住○○市○○區○○○路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被   告 林阿海 住○○市○○區○○路000號16樓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267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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