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M-113-交簡-1858-20241009-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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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翌展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2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翌展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翌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酒駕肇事對社會交通 用路人之危害甚大,業經媒體大肆播送,且政府宣傳酒後不得駕車不遺餘力,已為社會大眾所周知,竟仍執意投機,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顯心存僥倖,且無視法律之禁令,並罔顧公眾之交通安全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法益,且已肇事發生實害,所為實屬不該;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酌以被告所測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 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 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 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 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864號 被 告 羅翌展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翌展(原名羅至宥)於民國113年6月22日12時許至13時30 分許起,在高雄市楠梓區學專路、後昌路某工區處飲用保力達藥酒及啤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酒力未退之際,於同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9時4分許,行至高雄市○○區○道00號東向22.7公里嶺口交流道出口匝道,不慎自後追撞行駛在前臨停紅燈由潘冠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張子慧),致潘冠宇及張子慧均受有傷害(受傷部分,未據告訴)。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將羅翌展送醫救治,於同日20時51分許,在高雄市旗山醫院,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試結果每公升0.43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翌展於警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潘冠宇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酒精測定紀錄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及交通事故調查筆錄(張子慧)各1份及現場照片20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羅翌展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顏郁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