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交簡-2116-20241018-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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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美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 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美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交簡字第55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是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乙節,業據檢察官指明並提出前揭案件判決書、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檢察官復以上開資料進一步敘明,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且執行完畢,5年內又再犯罪質相同之本案,足見被告不知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本院審酌檢察官上述主張,並考量本件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酒後騎乘機車上路,對於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 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復考量其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之前科(累犯部分不予以重複評價,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再斟酌本件被告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被告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參照),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俐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160號 被 告 郭美玲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美玲於民國113年8月13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號 好樂迪KTV飲用啤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日(14)0時3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0時44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因行車未戴安全帽而為警攔查,經員警見面有酒容,而於同日0時44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郭美玲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又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案判決各1份附卷可稽。考量被告前案所犯罪質與本案相同,足見被告不知記取前案執行之教訓,仍另犯本案之罪,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而有特別惡性,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悖憲法罪刑相當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故認有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檢察官 陳俐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