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TDM-113-交簡-2224-20250124-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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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MCHAT TAWATCHAI(中文名:他灣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撤緩速偵字第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SOMCHAT TAWATCHAI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補充騎乘微 型電動二輪車上路時間為「同日23時25分前某時」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SOMCHAT TAWATCHAI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次違法行為幸未肇生交通事故等情節;兼衡其自述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後坦承犯行、然並未珍惜緩起訴處分自新機會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故外國人犯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是否有併予驅逐出境之必要,應由法院依據個案之情節,具體審酌該外國人一切犯罪情狀及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審慎決定之。查被告為泰國籍之外國人,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經雇主通報行方不明,連續曠職3日,而經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故其居留許可於同年月24日經內政部移民署廢止,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外國人居留資料查詢結果、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113年12月25日移署南高二服字第1138620958號函在卷可考,是被告現於我國為非法居留,實不宜繼續居留國內,而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有驅逐出境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5條規定,併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昱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49號   被   告 SOMCHAT TAWATCHAI(泰國籍)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SOMCHAT TAWATCHAI(中文姓名:他灣財)於民國112年8月4 日22時40分左右,在高雄市路○區○○街000號住處飲用威士忌酒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上路。之後於同日23時25分左右,行經高雄市岡山區嘉新西路橋西向車道之路檢點時,為執行勤務員警攔查,並於同日23時27分左右,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已經由被告SOMCHAT TAWATCHAI於警詢時及偵查 中坦白承認,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證,因此,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可以認定。 二、被告SOMCHAT TAWATCHAI所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 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檢 察 官 施 昱 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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