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交簡-2333-20241216-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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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宇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56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宇新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而依當 時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補充更正為「而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路上雖有停車然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證據部分補充「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此為一般汽車駕駛人所應注意並確實遵守之事項。經查,被告曾宇新領有合格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此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為憑(見警卷第73頁),對此規定難諉為不知,依法負有注意義務。而依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被告在上開路段起駛時,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上雖有停車然視距良好等情,被告於本案事故發生當時,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而貿然起駛,而與告訴人洪思明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又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並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右髖部鈍挫傷併皮下血腫、肢體多處鈍挫傷、右手第5指遠端撕裂傷3公分之傷害,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尚不知何人 為肇事者前,向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 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迄今仍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使告訴人所受損害尚未能獲得彌補;並考量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造成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等情;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欣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5611號 被 告 曾宇新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宇新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7時5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自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起步駛入仁雄路東向西車道時,本應注意起駛前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於此而貿然起駛,適洪思明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仁雄路東向西直行駛至,兩車發生碰撞,致洪思明人車倒地,並受有右髖部鈍挫傷併皮下血腫、肢體多處鈍挫傷、右手第5指遠端撕裂傷3公分之傷害。 二、案經洪思明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曾宇新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洪思明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 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事故現場照片、傷勢照片。 ㈤監視器檔案、勘驗筆錄。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謝 欣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