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TDM-113-交簡-2403-20250321-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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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洺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8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洺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 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7行補充上路時間 為「同日1時4分後某時」;證據部分「現場照片6張」補充更正為「酒測現場及事故現場照片共7張」,及新增「被告具狀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洺軒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 令,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4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實有不該;並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情節;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患有疾病之身體狀況(涉隱私,詳卷);暨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及其終能坦承犯行,且與證人陳彥霖業已以給付新臺幣12,000元之條件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此有原諒書及收據在卷可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郭書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810號 被 告 黃洺軒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洺軒於民國113年9月21日0時許,在高雄市某處,飲用酒 類若干及食用含酒精之薑母鴨料理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返回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國際山莊」,並於同日0時30分許起至1時4分許止,停靠在社區道路旁,在車內繼續飲用酒類及食用上開薑母鴨料理,再駕駛前開車輛上路。嗣於同日1時9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前,不慎碰撞陳彥霖所使用、停放在上址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復推撞後方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經警據報前來,並於同日1時38分許,測得黃洺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64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黃洺軒堅決否認有何公共危險犯行,辯稱:我是在 國際山莊裡面喝酒開車,現場是私有道路云云。惟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我在外面也是有吃一點薑母鴨及喝一點酒,只是後來吃不下就打包,回到社區覺得安心,就停在路邊繼續吃等語,足見被告於酒後確有駕駛車輛上路返回「國際山莊」。再者,被告於酒後駕車碰撞證人陳彥霖上開車輛等情,業據證人陳彥霖於警詢中證述在卷,並有酒精濃度檢測單、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郭書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