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TDM-113-交簡-2527-20250102-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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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5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銘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9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銘益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4行補充駕駛自用 小客車上路時間為「翌(16)日13時5分前某時許」及同欄第5行更正交通事故時間為「113年7月16日13時5分許」;及補充證據「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何銘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 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具有通常智識程度及 生活經驗之成年人,當知服用酒類,將使人體反應速度變慢,且對於身體協調性、專注力、判斷力具有不良影響,又近年因酒後駕車致人死、傷之交通事故屢屢發生,酒後不應駕車之觀念,亦經政府大力宣導而廣為週知,故對於酒後不應駕車及酒後駕車之危險性,應有所認識,竟漠視公眾交通安全與自身安危,在酒測值達每公升1.22毫克之情形下,仍率爾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業已肇事發生實害,所為非是;其前有因酒後駕車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及犯後坦承犯行之素行及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9714號   被   告 何銘益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 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銘益於民國113年7月15日21時許起至24時許止,在其位於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113年7月16日13時1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不慎擦撞薛彣強、江若男、柯世哲、鄭能敏、孫獻鴻、潘貴揚、任宥宸、付徽賓、高心平、麥玟欣等人(無人受傷)停放路邊停車格內之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將何銘益送醫救治,並於同日14時41分許,在醫院對其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試結果為每公升1.22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何銘益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薛彣強、江若男、柯世哲、鄭能敏、孫獻鴻、潘貴揚、 任宥宸、付徽賓、高心平、麥玟欣於警詢之證述。  ㈢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 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現場照16張及監視錄影擷取畫面2張。  ㈣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1份。 二、核被告何銘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 駕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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