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TDM-113-交簡-2687-20250218-1
字號
交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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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2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33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一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駕籍詳細資料報表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 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陳政一考領有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此有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為憑(見警卷第75頁),對此規定難諉為不知,依法負有注意義務。而依現場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被告行經本案路段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情,應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卻未與前車保持可隨時煞停之距離即貿然前行,以致追撞前方由告訴人阮氏玉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是被告就本案事故之發生自屬有過失甚明。又被告因上開過失致釀事故,使告訴人因而受有右側膝部鈍挫傷合併擦挫傷、右側腕部鈍挫傷合併擦挫傷之傷害,此有診斷證明書附卷可考,是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間,自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尚不知何人 為肇事者前,向據報前往處理之警員承認為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田寮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上揭過失行為,導致 告訴人受有前揭傷害,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與告訴人間就調解金額無共識,致無法成立調解,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移付本院調解簡要紀錄在卷可考(見偵卷第29頁);並考量被告所違反之注意義務之情節與程度、告訴人受傷之結果及傷勢程度之情節等情;暨其於警詢時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盈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384號 被 告 陳政一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政一於民國113年2月7日5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區○道○號中線車道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2公里處時,本應注意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仍疏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不慎撞擊同向前方由阮氏玉耐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致阮氏玉耐受有右側膝部鈍挫傷合併擦挫傷、右側腕部鈍挫傷合併擦挫傷之傷害。嗣陳政一於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員,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阮氏玉耐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 大隊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政一於警詢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阮氏玉耐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輛詳細 資料報表2份,行車紀錄器影像擷取照片4張,現場及車損照片24張。 ㈣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1份 ㈤里港晨安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又被 告於肇事後,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田寮分隊警員自首,有該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陳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