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M-113-交訴-16-20250219-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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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駿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駿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