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TDM-113-交訴-16-20250219-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駿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1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駿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所涉過失傷害罪嫌業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