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M-113-交訴-6-20241014-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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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明鴻 住○○市○○區○○路00號0樓(高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8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明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