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CTDM-113-交訴-8-20241009-2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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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威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 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瑾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威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許家菱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