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M-113-交附民-24-202501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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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李雲嬌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李鴻儒 被 告 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李鴻儒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李雲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