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M-113-交附民-24-202501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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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李雲嬌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李鴻儒 被 告 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李鴻儒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 原告李雲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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