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CTDM-113-交附民-64-2024101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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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嚴秋梅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馬益國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見本院卷第3至9頁)。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孫文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