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CTDM-113-交附民-65-20250221-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黃仁逸 被 告 潘家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205號判決有罪在 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