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TDM-113-交附民-73-20241227-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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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孫金陵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王培子 訴訟代理人 王鼎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7 日以113年度交訴字第1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不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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