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4-10-21

案號

CTDM-113-侵易-1-20241021-3

字號

侵易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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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UNAGO SHIMON(中文名:砂子士門) 選任辯護人 陳建州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2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甲○○ ○○○ 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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