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TDM-113-侵訴-15-20250121-1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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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忠 指定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2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後,業於114年 1月2日與告訴人AV000-A112133號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調解成立,告訴人表示願予被告從輕量刑或緩刑之自新機會等語,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侵訴二卷第193-195頁)在卷可參,而有未及於辯論終結前調查之證據,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