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CTDM-113-侵訴-53-20250212-2
字號
侵訴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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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侵訴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政緯 選任辯護人 蘇聰榮律師 王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22623號、第24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強制猥褻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因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強制猥褻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孫文玲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