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M-113-侵附民-2-20250225-1

字號

侵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V000-A111374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律師(法扶律師) 蔡祥銘律師(法扶律師) 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義務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3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