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TDM-113-原侵附民-4-20250108-1

字號

原侵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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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侵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AV000-A112066 (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V000-A112066A(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AV000-A112066Z(真實姓名及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3年度原侵字第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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