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TDM-113-原簡上附民-2-20250225-1
字號
原簡上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李宜庭 被 告 凌武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原金簡上字第2號判 決有罪在案。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呂典樺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