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3
案號
CTDM-113-原簡附民-8-20241023-1
字號
原簡附民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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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牛雄光 被 告 萬仕杰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5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