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TDM-113-原簡-69-20250226-2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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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淇 選任辯護人 方文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所為之11 3年度原簡字第6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所記載之「應執行有期壹年肆月」應 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位所記載「應執行有期壹年 肆月」,係「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之誤繕,而該誤繕情形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依上開說明,爰依職權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就上開部分之記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