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TDM-113-原簡-73-20250122-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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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簡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瑋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2484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0號、113年度毒偵字 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十月七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孫瑋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嫌,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