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TDM-113-原簡-93-20250328-1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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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372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 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乙○○與甲○○曾為同居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33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諭令乙○○不得對甲○○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甲○○為騷擾、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並應遠離甲○○之住所,保護令有效期間2年。乙○○嗣於112年4月29日11時許,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員警依法執行系爭保護令而知悉 其內容。詎乙○○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112年7月20日至113年3月3日間,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附表所示訊息予甲○○,以此方式對甲○○通信、騷擾而違反系爭保護令。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乙○○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甲○○ 證述明確,並有系爭保護令、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加害人約制查訪表、LINE對話紀錄等在卷可佐,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被告如附表所示傳訊訊息之數個形式上不同舉措,係於密接之時間所為,所侵害者亦屬同一個保護令所諭令之內容,故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在刑法評價上應將其數個舉動視為接續一行為,故僅成立一個違反保護令罪,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二)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曾為同居男 女朋友,其為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無視系爭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率爾實行上述舉措,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非可取;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尚非全無悔意,而告訴人表示因被告曾寄存證信函予其要求分手費用及另傳訊恐嚇訊息予其,方決定對被告提起告訴,其很害怕被告,無意與被告調解等語,是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協商和解事宜或予以賠償,兼酌以被告上開犯行對告訴人騷擾程度及期間等對於告訴人法益侵害程度;兼衡被告自稱專科畢業、目前無業無收入、有慢性病之身心健康狀況,暨其素行資料(詳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具體行為人責任基礎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表: 編號 時間 傳送內容 1 112年7月20日 傳送早安圖影片1張 2 112年7月21日 傳送載有:「我願意以朋友的身份一直愛著你這樣我就不會失去你了」之圖片 3 112年8月14日 傳送:「早安,請原諒我的衝動請接納我的道歉期盼雨過天晴生生的說聲對不起,對不起,敬祝,佳節愉快,闔家平安,喜樂」等文字 4 112年8月22日 傳送圖片1張及「美女,您好,請問能否請小孩子幫我處理哈尤溪名額之事宜,因為我找不到搶名額的高手感恩,感謝您」等文字 5 112年9月17日 傳送:「您的損失我加倍奉還,這段時間嘗試失去的痛苦,這期間,一直無法釋懷,希望能得到您的原諒」等文字 6 112年9月18日 傳送:「您能否在給我一次機會...希望妳能再次給我機會,」等文字 7 112年9月27日 傳送:「失去你,是我這一生最大的損失...因為我實在太愛你」等文字 8 112年9月28日 傳送早安圖2張 9 113年1月23日 傳送:「愛妻阿愛妻,請你原諒我...一年的恩恩怨也過了,也應該忘掉一切」等文字 10 113年2月29日 傳送:「世上最美的祝福平安,祝福我的愛妻平安」等文字 11 113年3月1日 傳送:「思思念念的愛妻,早安」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