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TDM-113-單禁沒-186-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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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秋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秋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確定。扣案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8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109、171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並於112年6月13日裁判確定在案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白色粉末4包,經鑑定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白色結晶2包,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2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自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0.33公克 2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0.37公克 3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0.34公克 4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0.42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0.47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含袋毛重0.9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