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TDM-113-單禁沒-198-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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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志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 088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5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志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之注射針筒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㈡被告前因涉嫌持有第一級毒品,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認定其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10887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該案所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6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51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證,又上開注射針筒與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注射針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