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CTDM-113-單禁沒-199-202410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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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宗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宗霖於民國112年6月18日10時許,在 高雄市左營區重立路與文自路口,因違規停車而為警盤查,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141公克,驗後淨重0.130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書漏未記載)及(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112年6月18日10時許,為警在高雄市左營區重 立路與文自路口,扣得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毒品乙節,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被告因此所涉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犯嫌,先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且嗣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執行逾6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上開扣案毒品,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所含成分、驗前及驗後淨重,以及鑑定書暨其出處,均詳附表所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扣案物品 檢驗前淨重 檢驗後淨重 備註 海洛因1包 (含包裝袋1個) 0.141公克 0.130公克 經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7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24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