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00-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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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 零點零陸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警方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2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瞳新悠活館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惟該包毒品之持有人不明,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因無從認定上開扣案毒品為案外人蔡承學所持有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7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驗後,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12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31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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