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14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01-202410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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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宏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宏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 89號裁定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3年8月8日停止處分執行出所,並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毒品7包,經送驗結果確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表「備註」欄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10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8770號鑑定書: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4.36公克,驗餘淨重14.34公克。 2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只) 同上鑑定書:均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0.96公克,驗餘淨重0.94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0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692公克,檢驗後淨重3.675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同上鑑定書: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747公克,檢驗後淨重3.729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同上鑑定書: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794公克,檢驗後淨重1.778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 同上鑑定書: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687公克,檢驗後淨重1.662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