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02-202410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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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含包裝袋拾 肆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吉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8號、113 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4包,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 07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9月2日經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8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37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4包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毒偵1738號卷第17至19頁)。又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4包,經抽樣檢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抽取1包,驗前淨重為1.943公克,驗後淨重為1.917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34公克) 14包抽1包,外觀為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1.943公克,檢驗後淨重1.917公克)(見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738號卷第59頁) 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6公克)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2公克)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68公克)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公克)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88公克) 7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2.28公克) 9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8公克) 1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02公克) 11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公克) 12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公克) 13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6公克) 14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26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