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0-30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05-202410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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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安家(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安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66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3月2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於本案遭查獲施用毒品犯行,應為前開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而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案件予以簽結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橋頭地檢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該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有高雄市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檢察官聲請沒收附表所示之毒品,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附表 編號 送驗物外觀 毒品級數 檢出毒品 驗餘淨重 1 白色結晶1包 第二級 甲基安非他命 0.621公克 2 米白色粉末1包 第一級 海洛因 0.14公克 3 米白色粉末1包 第一、二級 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 0.86公克 4 白色粉末1包 第一級 海洛因 0.2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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