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08-2024111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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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瑞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後淨重零點 壹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瑞源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3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上揭案件之卷宗無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0.112公克等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民國113年2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3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74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又上述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上述毒品,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