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11-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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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毒品種類及數量」欄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吉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法院裁定 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嗣於民國111年10月7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經檢驗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所示地點,為警查獲持有未吸 食完畢、如附表「毒品種類及數量」欄所示之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29號裁定強制戒治,於111年10月7日釋放出所,由上揭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5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核閱上述案卷無訛。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等情,有附表「鑑定書字號」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屬違禁物。又前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附表所示毒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毒品種類及數量 鑑定書字號 1 109年2月7日15時20分許 高雄市鳳山區鳳松路與鳳誠路口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101公克,驗餘淨重0.091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4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0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109年6月14日19時許 高雄市鳥松區球場路與大昌路口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47公克,驗餘淨重0.036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7月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48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110年8月22日17時30分許 高雄市○○區○○路00號 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43公克,驗餘淨重0.03公克。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9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60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