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13-2024111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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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035、19870號、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前因販賣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 以112年度偵字第15035、19870號為不起訴處分,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82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戒治必要,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所示扣案物品,經送鑑驗後,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成分,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附表: 編號 名稱 鑑定報告 1 海洛因(含袋毛重1.95公克)1包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1.74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8月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5610號鑑定書) 2 安非他命(含袋毛重1.5公克)1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171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3 安非他命(含袋毛重2.2公克)1包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1.863公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8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5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