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14-20241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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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佳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驗後淨重0.024公克)而持有之。嗣於民國112年1月16日9時35分許,在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主動交予勒戒所查扣。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又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檢驗前淨重0.028公克,檢驗後淨重0.024公克),有該院112年1月19日檢驗報告書1紙附卷可稽。然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308號裁定令入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2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檢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22號為不起處分確定,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不起訴處分書等資料在卷可參,而本件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8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793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爰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連同其包裝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至鑑驗中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不併聲請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308號裁定觀察勒戒,於112年1月13日移送入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時,在辦理新收檢身與觀察勒戒之驗尿程序中,發現被告口腔內藏有毒品吸食器,復於同年1月16日,由被告自行繳交1包白色粉末予管理人員等情,有法務部○○○○○○○○112年3月2日高戒所政字第11206000050號函、收容人談話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照片附卷可稽。又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針對被告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嫌,因無法確認該毒品是否為被告另行持有或於入所前施用所剩下,且被告於入所後採集之尿液,雖呈現安非他命異常反應,惟數值小於500ng/ml,而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刑事訴訟規範,認定上開毒品係於入所前所施用之餘留。既被告在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前持有上開毒品之行為,為施用之犯行所吸收,而其施用犯行,復因前開觀察、勒戒後,於112年2月20日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本案持有毒品部分揆諸前開意旨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扣案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2年1月19日高戒所衛字第112100002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存卷可參,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表 扣案物品 檢驗前淨重 檢驗後淨重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0.028公克 0.024公克 經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12年1月19日高戒所衛字第1121000029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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