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19-2024110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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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國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0.01公克,含包裝袋壹 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國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0、90、136、2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1包係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 毒聲字第77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5月27日經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80、90、136、296號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存卷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海洛因1 包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又上開扣得之海洛因1 包,經檢驗結果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淨重為0.022公克,驗後淨重為0.01公克)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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