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20-202411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政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即附表一編號1、編號2①未試射之子彈3顆、編號2③未 試射之子彈3顆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被告邱政錕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 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82號、第12501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201號案件判決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惟被告於113年9月19日即已死亡,而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同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82號、第1250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槍枝,經鑑定具殺傷力,同表編號2① 所示之制式子彈5顆、編號2③所示之非制式子彈5顆,分別經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堪認附表一所示之物,確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之管制物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除已試射完畢而失其違禁物性質之子彈4顆外,其餘如附表一編號2①、③所示之3顆制式子彈、3顆非制式子彈,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而附表二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均屬違禁物明確,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且盛裝附表二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共9個,因沾附有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113年9月19 日死亡,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982號、第1250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前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參,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分別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詳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46號、同院113年8月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01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無訛,且前開毒品外包裝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13年 度偵字第5982號、第12501號案件提起公訴,起訴書中並聲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非制式手槍,及同表編號2①所示之未試射制式子彈3顆、同表編號2③所示之未試射非制式子彈3顆,而該案繫屬本院後,由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01號審理,嗣因管轄錯誤,本院復於113年9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規定,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該案目前尚未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情,此有前開案件起訴書、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然檢察官既已在起訴書中聲請沒收前開違禁物,參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974號判決意旨,此部分自應由移轉管轄繫屬後之法院,於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時,一併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諭知,況本院非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規定所稱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財產所有人住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業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判決論述甚詳,亦不符合受理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之要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瑄萱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非制式手槍 1枝 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塑膠彈匣6個),認係非制式手槍,由仿GLOCK廠19 Gen4型手槍外型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2 子彈 11顆 ①5顆,研判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②1顆,認係非制式子彈,由口徑9mm制式彈殼組合直徑約9.0mm金屬彈頭而成,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③5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約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7包 驗餘淨重18.170公克、18.471公克、3.557公克、3.571公克、3.571公克、0.900公克、2.630公克,均含包裝袋1只 2 海洛因 2包 驗餘淨重0.212公克、0.070公克,均含包裝袋1只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