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21-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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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健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柒包(含包裝袋柒只,合計驗餘淨 重零點肆貳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健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白色結晶7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6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7包(驗前毛重分別為0.7公克、0.6公克、1.3公克、0.7公克、0.4公克、0.3公克、0.3公克,合計驗前淨重0.438公克、驗後淨重0.428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1年11月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55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依據前揭說明,自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