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25-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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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耀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耀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80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扣案之毒品器具(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經初步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核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 280號判決論罪科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前開施用毒品案件於民國113年3月16日11時15分許遭查獲時,遭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組等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371139000號卷第21至25頁)等件在卷可稽。又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初步檢驗之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存卷可參(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371139000號卷第29頁),因前揭玻璃球吸食器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毒品整體同視,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