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26-202411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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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桂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24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桂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警扣得如 附表所示之物,其中所涉施用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24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所涉販賣毒品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8號案件受理,受刑人於該案供稱如附表所示之物與販賣犯行無關,係欲供己施用等語,前揭判決亦未諭知沒收銷燬等情,有前揭裁判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檢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5年3月2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0006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品係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塑膠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家菱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物品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82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97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77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97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1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55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4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63公克) 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95公克) 00 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1.8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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