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30-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瑞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肆 壹零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瑞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毒聲字第229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09號裁定將被告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被告所受強制戒治處遇已滿6月,其成效亦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釋放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27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又前揭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檢驗前淨重0.428公克,檢驗後淨重0.410公克,經檢驗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乙節,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9年8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547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0972612400號卷第10至12頁,聲沒卷第9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確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