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32-2024121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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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運岱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點零壹伍公克) ,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運岱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 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7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鑑驗後,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就上開毒品部分,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 第48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民國112年8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7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本件扣案之白色粉狀物品1包,經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其 結果確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0.029公克,檢驗後淨重0.015公克) 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41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偵字卷第79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而屬違禁物,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一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一級毒品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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