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37-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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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榮櫻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後淨重零 點壹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榮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強 制戒治後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而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毛重0.445、驗前淨重0.120公克、驗後淨重0.103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2年2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663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參(毒偵卷第65頁),依據前揭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成分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即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晏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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