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39-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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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明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毛重零點參陸公 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唐明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 1年度毒偵字第1003號、1403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又前開案件所扣得被告持有之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毛重0.36公克)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按。準此,扣案之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則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一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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