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TDM-113-單禁沒-240-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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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睿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重量 三點五七六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睿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03號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3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503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在卷足憑。又該案為警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3.84公克、驗餘重量3.5762公克),經送鑑定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分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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